《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总结近年工作经验做法,经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按程序对《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辽民发〔2009〕14号)进行了修订,将“实施办法”调整为“管理办法”字样,印发《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辽民社函〔2024〕184号)。
一、背景情况
2009年7月,我省出台《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辽民发〔2009〕14号),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包括评估的组织管理、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等级和应用等方面作出规定。2010年12月,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12月,民政部出台《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做法,包括实地评估方式、评估专家管理等。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与规范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以评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提高全省评估等级社会组织覆盖率,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需要对2009年出台的《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2024年4月以来,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了《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对《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省民政厅充分征求了相关省直单位、各市民政局,以及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将原名称中“实施办法”调整为“管理办法”,印发《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将原《办法》6章27条修订为新《办法》7章38条,其中对24条内容进行了修订,新增11条。
第一章新增修订的政策依据,明确评估主体责任。
将原第二章“组织管理”修改为“评估对象和内容”,相关部分内容调整至第一章“总则”。
将原第三章“评估方法和程序”修改为“评估机构和职责”,相关内容调整至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将原第四章“评估等级和应用”修改为“评估程序和方法”,相关内容调整至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删除原第五章“法律责任”,将相关内容调整至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增加第五章“回避与复核”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的定义、原则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对象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评估的情形,三类社会组织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专家库的设立,明确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了委员、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各评估机构的具体职责等。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的工作程序,以及具体实地评估方式。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会委员、评估专家需回避的情形。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举报权,并提出必要时,评估办公室可以进行实地复核。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规定评估等级的运用、动态管理以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具体操作办法等。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评估经费来源、证书牌匾式样等内容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