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2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保障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工作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2023年12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在全省范围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2024年12月,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扩大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完善工作流程,印发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做好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省民政厅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各市民政局及社会各界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号)。
二、整体框架
《通知》分为三章,包括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一章为“总体要求”。《通知》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第二章为“工作内容”。《通知》进一步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养老机构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为“工作要求”。《通知》对部门配合、制度衔接、资金支持、信息化支撑、监督管理、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重点内容
(一)明确对象范围。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将原补助对象范围由“完全失能老年人”扩展至“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同时积极探索实践“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服务模式,指导有条件地区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
(二)合理确定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区分补助对象类别,指导各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为进一步推进区域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协同发展,指导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服务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以市为单位统一确定。
(三)完善工作流程。《通知》将我省原集中服务流程“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优化为“自愿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补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服务补助、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助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即可入住机构,无需再向乡镇提出申请,提高了服务的便捷性。《通知》明确提出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进一步减轻了集中照护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负担,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服务。《通知》提出了跨地区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相关规定,补助标准按照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确定。
(四)强化部门配合和制度衔接。《通知》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协同做好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和补助金发放工作。加强集中照护工作与我省特色开展的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政策有效衔接,经审核后符合《通知》补助条件的,可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政策享受补助,不再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政策。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知》要求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动集中照护服务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重残、重病和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摸底排查,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