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
<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
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保障处
一、工作背景与起草过程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国家和省清单中均明确提出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80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为完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规范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我厅起草了《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征求各市民政局及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工作规定。
二、整体框架
本工作规定共分为七章,包含总则、对象及标准、申领流程、资金发放、政策衔接、管理监督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发文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其中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受理、初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领政策宣传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对象及标准”。确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包括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三项。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采取现金、代金券等物质帮助形式发放,三项补贴发放具体标准均由各市或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第三章“申领流程”。明确了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的4个申请渠道,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自审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津贴补贴。
第四章“津贴补贴发放”。明确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发放方式、流程,其中现金发放的原则上,要通过财政“一卡通”平台全流程按规定时限发放到位。
第五章“政策衔接”。明确了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与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府发放其他补贴政策衔接规定。
第六章“管理监督”。明确了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出现6种特殊情形时的发放调整机制和时间规定,强调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监督、审计,违规处罚办法,并开创性地提出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领工作容错机制。
第七章“附则”。要求各市根据本工作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