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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文件解读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1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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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0月,省民政厅印发了《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辽民发〔2017〕8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低保申办资格及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两年多来,各地在《认定办法》指导下,进一步补充完善本地区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细则,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相关政策调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此,省民政厅于2019年底启动修订《认定办法》。在多次征求各级民政、省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思路,通过全面总结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认定工作成果,关注解决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政策覆盖面,着重建立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因素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

  三、主要内容

  《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包括六章,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按户申办资格。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低收入家庭标准应按照1.5-2倍的低保标准确定(具体由各市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

  (二)单人保申办资格。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1.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中,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5倍的低保标准以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3倍的低保标准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由各市确定。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可不再重新认定;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三)申办程序。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县民政部门确认等程序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以上子女和35周岁以下成年已婚子女)。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五)家庭收入核算。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六)家庭财产核定。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屋和其他财产等。

  (七)特殊情形认定。在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