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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1日
  • 编辑:杜洹
  • 来源: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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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5%、7%以上,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幅度提高,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等重点民生工作以及落实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年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平均提高5%、7%以上。按照加强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原则,对全省城乡标准提高幅度和各地标准提高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原保障标准低的地区提高幅度高于原保障标准高的地区,逐步缩小城乡、地域之间保障差距,始终保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

  2、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

  3、集中供养、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5%、7%以上。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要高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按照《通知》,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我省连续运行多年的特殊政策。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高度重视,今年省政府将提标工作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按照落实要求对各市进行考核。各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及时筹措落实资金,确保按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主义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

  落实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确保精准救助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等经济情况,有效落实了社会救助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通知》要求,各市要在2020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0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20年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