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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文件解读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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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3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民发〔2013〕6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对低保申办程序、资金发放、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2015年《操作规范》进行了一次修改。近年来,各地在《操作规范》指导下,进一步补充完善本地区操作细则,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对象认定科学准确,救助资金发放及时到位,持续保证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近年来,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操作规范》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完善。为此,省民政厅于今年5月启动《操作规范》的修订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级民政、省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民政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优化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主要内容

  《审核确认操作规范》包括八章,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分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确认、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经县级民政部门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履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确认的权限。

  (二)申请程序。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三)申请类别。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实行居住证申请的地方,办理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2.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3.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信息核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信息核对中发现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确认通知单。

  (六)审核确认程序。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2.对存在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3.审核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保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七)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发放的其他救助补助资金,可按规定与低保金一同发放到户。

  (八)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自停止救助决定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九)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违规处理。1.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或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支出的,由审核确认部门停止救助,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施行时间。《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3〕62号)和辽宁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修改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