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关于提高我省骨灰海葬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厅社会事务处

一、提标工作背景 

  2012年,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12〕 9号),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海葬免费政策,划定5个骨灰海葬区域大连、丹东、锦州、营口、葫芦岛市。2016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八个内地市(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市)每具骨灰海葬补助标准提高到1600元,六个沿海市(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每具骨灰海葬补助标准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和市财政按50%承担”。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发挥奖补政策激励作用,提高骨灰海葬数量和服务水平,我省拟提高全省骨灰海葬补贴标准。 

   二、提标标准和执行时间 

  拟将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沈抚示范区等9个内陆地区每份骨灰补贴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拟将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6个沿海地区每份骨灰补贴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600元。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地方海葬补贴标准。新标准拟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省和各市提高标准部分除用于保证提供免费海葬服务外,可直接用于奖励海葬家属,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骨灰江葬、河葬、散撒等葬法可参照海葬政策执行。提高标准部分,省和各市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查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