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753元/月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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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727元/月提高到753元/月,提高3.6%;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6754元/年提高到7211元/年,提高6.8%。昨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增进民生福祉 倾力为民办实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2场),辽宁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我省在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工作情况。
提高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物价涨幅等因素,省政府确定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5%,其中,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的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2%。
截止6月30日,14个市全部出台了本地区提标文件。提标后,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2%,城乡低保标准比值由1.29:1缩小到1.25:1。其中,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727元/月提高到753元/月,提高3.6%,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最高的为大连市,标准达到925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6754元/年提高到7211元/年,提高6.8%,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最高的为沈阳市,标准达到9516元/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提标后,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达到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达到837元/月。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为7.5%,一至四挡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
新标准已经从7月1日起执行。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对象按照新的标准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
提高全省孤儿
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2023年我省持续提高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福利机构内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178元提高到2300元,散居儿童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6元提高到1978元,分别提高了5.6%和9.5%。7月1日起,各地对在册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养育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对新申请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供养。
维修改造100所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520所,其中城市88所、农村43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08所、乡镇敬老院224所),床位7万张,集中供养特困人数1.98万人,其中城市0.39万人、农村1.59万人。
为改善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条件,今年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支持100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供养能力提升改造、失能照护型机构建设、房屋维修改造及装修等,具体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等安保设施安装及供电、供水、供暖线路改造,门窗、床、厨房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院区亮化绿化等工程。预计到2023年12月底前,100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维修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适老化改造1.5万户
目前,全省有居家养老的特困老人10.8万人,有居家养老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户老人40.4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老人处于高龄、残疾、失能状态,居家生活需要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今年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补助1.5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改造工作将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以尊重老年人改造意愿为前提,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目标,按照“一户一策”原则设计改造方案,通过增加家庭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老年人营造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居家养老环境,改造工作从2023年6月起到2024年6月底结束。
辽沈晚报记者 胡婷婷
信息来源:2023年07月07日 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