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辽宁省“阳光慈善”工程的通知

辽民慈函〔2023〕167号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辽民慈函〔2023〕167号

各省级慈善组织: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3〕65号)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辽宁省“阳光慈善”工程,现就省级慈善组织实施“阳光慈善”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组织开展动员,进行工作部署。2023年12月底前,各省级慈善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阳光慈善”工程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重点措施,确保活动开好头、起好步,不断走深走实。

  (二)开展政策法规学习,助推“阳光慈善”工作提质增效。2024年3月底前,组织理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与慈善信息公开有关的政策法规,学习正面典型案例,切实做到公开内容清楚、公开方式清楚,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息公开意识,确保信息公开要求有效落实。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各项问题梳理全面。各省级慈善组织要切实加强内部治理,严格按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对照专项检查重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开展自检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诚信换公信,不断提升省级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024年5月底前完成自检自查,并向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报送自查报告。

  (四)接受专项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问题整改。2024年7月底前,省民政厅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各省级慈善组织要针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发现的问题真整改、真落实、真到位,以高质量的整改推动本单位整体建设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级慈善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充分认识实施“阳光慈善”工程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全面提升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慈善组织要严格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慈善信托备案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各项内部制度,切实提升内部规范管理水平。2023年年底前,各省级慈善组织要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完成全部信息公开内容。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省级慈善组织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务必于2024年10月底前将“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总结报送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联系人:迟伟华;电话:024-24142066

  邮  箱:herotree@163.com

  附件: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