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促进监督处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辽宁省民政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4年底,在全省推开老年助餐服务,开展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惠及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到2025年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供需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服务广泛开展。到2026年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人就餐便利度和满意度明显提升,老年助餐服务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要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差异等因素,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实施方案》主要围绕3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增强服务供给能力。要求优化服务布局,因地制宜科学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提倡多元供给,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和餐饮企业等参与发展助餐服务;提升运营能力,引导老年助餐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与管理;开展配送服务,支持各类运营主体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加强农村助餐服务,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二是建立健全支持政策。要求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养老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落实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实施分类补助,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服务工作给予补助;公益慈善助力,以多种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压实各方责任,不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护航老年助餐服务健康运行。
《实施方案》将民政部等11部门的行动方案实化、细化、具体化,便于基层操作和执行,并充分体现出发挥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作用,实现老年助餐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一是细化发展目标。在国家方案基础上,增加了2024年工作目标,体现了老年助餐服务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尊重了事业发展规律。二是增加工作原则。突出辽宁的特点,把尊重群众意愿,不下指标,不增加基层负担、坚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思想和要求在工作原则中做出安排,提出要求。三是优化服务布局。要求各市、县(市、区)摸清底数,综合考虑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等因素,科学布局老年助餐服务。优先在老年人口聚集区建设。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四是细化扶持政策。引用财政部等6部委文件规定,对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提出了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服务工作给予补助的政策安排。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提出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监督管理。强调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一编号,统一悬挂标识,统一建立台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名单。提出了严禁以老年助餐服务名义非法集资的工作要求。六是细化责任分工。结合辽宁实际,将民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党委政法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4个责任单位,形成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