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辽民发〔2017〕2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辽民发〔20172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省其他群体一道共同分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推进省民心工程建设,从11起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11日至19656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2.19499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即: 

  19459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 

  194593日至1949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 

  194910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 

  194910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 

  新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1.此次精简职工提高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继续按辽政办发200885号文件执行。 

  2.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