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民发〔2020〕54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慈善社工儿童福利处

 辽民发〔2020〕54号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要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 

  二、完善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 

  1. 在全民技能提升工程中,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重点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手工编织、刺绣等就业门槛低、就业方式灵活的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加强人员对接服务工作力度,帮助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 对致富带头人、妇女新型经营主体领办人、妇女创业能手等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培训,大力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发挥留守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的孵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发挥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 依托基层文化惠民工程”,挖掘培养农村留守妇女成为当地的乡土文化能人、乡村文化带头人,努力引导其加入乡村群众文艺队伍。组织各地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举办的各类非遗展示、展销活动中,为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的非遗项目产品提供展示平台,进行推介。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工艺美术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省文化旅游厅) 

  4. 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将有培训意愿且有就业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纳入种养殖、“农家乐”经营、农产品网上销售等实用技能培训,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就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妇联) 

  5. 充分发挥残疾人培训基地功能,对有培训需求和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留守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并向其提供相关的就业信息,帮助其创收增收。责任单位:省残联) 

  (二)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1. 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纳入村规民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 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妇联) 

  3. 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4. 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广场舞展演、农民画展、乡土文化能人技能比武等文化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其基本公共文化权益。责任单位:省文化旅游厅) 

  5. 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实施贫困地区全民健身工程、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移民新村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等多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6.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具备资质的专业力量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 

  1. 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先”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辽宁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免费法律咨询贫民工程作用,做好农村留守妇女的免费法律咨询工作。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妇联、省民政厅) 

  2. 发挥辽宁公安大数据优势,综合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充分发挥辽宁公安“一网通办”平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便捷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群防结合、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推进基层治理和乡村警务深度融合,推广“一村一辅警”模式,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要切实保护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做好被侵害妇女的善后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 

  3. 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4. 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网络健康微课、发放健康宣传册等传播健康知识的活动,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 

  5.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脱贫。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落实《辽宁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 

  6. 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 

  1. 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责任单位:省妇联) 

  2.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机构和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和谐安康。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一)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牵头单位:省妇联;责任单位: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 

  (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念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责任单位: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1. 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责任单位:省妇联) 

  2. 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 

  四、强化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保障 

  (一)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二)落实资金保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相关工作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做好农村留守妇女摸底排查等工作。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省民政厅或有关部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体育局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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