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辽民发〔2018〕66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事务处

  辽民发〔201866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610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生活水平情况,现就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具有我省户籍的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下同) 

  (二)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父母双方服刑或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 

  3、父母一方服刑或强制戒毒,另一方死亡或失踪、身体重度残疾或重度精神(智力)疾病的未成年人。 

  4、父母双方身体重度残疾(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或重度精神(智力)疾病(持有一至四级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5、父母一方身体重度残疾(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或重度精神(智力)疾病(持有一至四级残疾证),另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或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 

  63个月寻亲程序,仍未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7、超过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8、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 

  二、标准和执行时间 

  2018年起各市建立并实施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年提高幅度不低于当年市政府确定的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提标时间一致。其中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要高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国家规定的孤儿养育标准高于我省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孤儿群体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2、严格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要及时审批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超龄或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核减,停发保障金,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孤儿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孤儿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协调配合。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2017373号)要求,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以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确保孤儿养育费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在7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