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民函〔2019〕6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辽民函〔2019〕6号
各市民政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全省各地指导村、社区修订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加强村、社区治理,弘扬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存在内容空泛、制定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甚至有的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全省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对全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凝聚城乡基层群众力量,学习贯彻“枫桥经验”,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时代“辽宁精神”,建设“平安辽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省基层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修订,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加强领导,保证正确方向。
——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的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
——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
——坚持落地见效。加强教育宣传,调动参与热情,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形成村(社区)新风良俗和法治良序。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全省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二、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消防安全、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引导民风民俗。坚持移风易俗,弘扬优秀村风民俗,遏制陈规陋习,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抵制红白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等不良风气,倡导言行举止文明礼仪,树立新时代新风尚。
6.明确落实措施。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情况,明确其监督主体。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提出相应的教育和处罚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三、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要遵守“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向村(居)民讲清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意义、程序和要求等,提高村(居)民的认识,主动参与。
2.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3.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4.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如有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条款,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提出修改意见。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时,应听取司法行政部门意见,以保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的合法性。
5.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
6.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基本规则与突出特色相结合。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遵循其一般性基本规则和客观规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体现居民群众的合法意志。在规范居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也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民族差异、人口构成、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和矛盾问题解决等因素,体现各村(社区)的特点,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做到“一村(社区)一策”,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教育引导与规范制约相结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遗体土葬及乱埋乱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畜禽养殖、病死畜禽尸体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业生产废弃农膜、农药化肥包装处理和垃圾不当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以及涉黑涉恶和“黄赌毒”等问题,提出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处罚惩戒措施。要加强批评教育,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不应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3.制定公约与构建良俗相结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是单纯地为制定而制定,根本目的是推进构建公序良俗。要把引导优秀民风民俗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幼、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殡葬改革,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教育,通过印发宣传单、小册子、画报、挂历、入户上墙、定期宣传、创建评比、强化监督等措施,引导村(居)民坚持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注重发挥村(社区)“两委”成员和党员示范带头作用,使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逐步约定俗成,形成公序良俗,进而构建新时代文明社会氛围。
4.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既要服务当前又要着眼长远。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监督落实。近一段时期要集中力量在村(社区)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指导推进工作。今后每年要定期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形成合力抓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5.全面铺开与典型引领相结合。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把监督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推动。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摆上重要日程,在加强农村、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中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逐村加强指导,逐条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实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由乡镇(街道)建档、县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调研指导,通报有关情况。各市请分别于2019年11月底前和2020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及10例以上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并报省民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 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