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编制安装城乡楼门牌标准
-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区划地名处
辽民函〔2005〕74号
为进一步做好编制安装全省城乡标准楼门牌工作,实现地名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填补我省农村楼门牌设置的空白,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编制和安装我省城乡标准楼门牌的标准。
一、编制楼、门牌号码的格式:
1、地级市城区(含郊区城市部分):
省 市 区 街(路) 号(楼、房号)a—b—c(单元、楼层、户号)
2、县(市)政府驻地:
省 县(市) 街(路) 号(楼、房号)a—b—c(单元、楼层、户号)
3、乡(镇)政府驻地:
省 县(市) 乡(镇)号(楼号)a-b—e(单元、楼层、户、户号)
4、村(含郊区农村部分):
(1)省 县(市) 乡(镇) 村(建制村) 自然村(屯) 号
(2)省 县(市) 乡(镇) 村(建制村) 自然村(屯) 号
二、楼、门牌制作的标准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由各市民政部门监督执行。
1、楼门牌规格
(1)楼牌规格:900mm×500mm(长×高)
(2)小门牌规格:150mm×90mm(长×高)
(3)大门牌规格:600mm×400mm(长×高)
2、楼门牌颜色
背景色 |
文字颜色 |
|
楼牌 |
蓝色(左边书写名称部分) 白的(右边书写楼号部分) |
白色(左边书写名称部分) 红色(右边书写楼号部分) |
大、小门牌 |
蓝色 |
白色 |
3、楼门牌版面
(1)楼牌:楼牌标示所在方域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楼牌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所在方域汉字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楼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楼牌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楼房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且高度不小于350mm。
如图:
(2)小门牌:小门牌标示院落或独立门户所在方域的汉字名称(建制村标示村的专名和通名,自然村只标示专名,大门牌与此相同)和其编号。小门牌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院落或独立门户所在方域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其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
如图:
(3)大门牌:大门牌标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方域的汉字名称、该门的编号和邮政编码。大门牌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方域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其编号,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如图:
4、楼门牌的制作材料
要使用耐腐蚀、性能好、经济实用的铝板、钢板等金属材料和新型板材,做好表面防锈处理。
三、相关事项:
1、取消以“委”、“组”编排的楼门牌号码。
2、新编制的所有城乡地名地址,不应出现“里”、“段”“胡同”、“苑”、“花园”等字样。
3、遇特殊情况,可以有支号。
4、经济区、开发区、高新区等,要以原所在行政区域进行编码。
5、凡是违章的建筑,不予编制安装楼门牌。
6、街路沿线建筑稀疏地带,可适当预留相应空号。
7、已经编制完成的城市楼门牌号码,可保留现状,不做更改(含有“委”、“组”的除外)。
8、此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