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辽民发〔2024〕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应急厅 辽宁省数据局 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服务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大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常态化救助帮扶,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切实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1.深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
(1)健全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依托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做好与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尽快实现覆盖全省、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
(2)拓展功能应用。要加强该平台与防止返贫致贫促乡村振兴大数据信息系统、其他部门低收入人口信息系统的互通联动,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3)反馈救助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至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数据局,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2.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1)坚持应入尽入。各市民政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逐步健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做到分层管理、定期更新、动态调整。
(2)扩大数据规模。在被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全量纳入数据库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以及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等信息及时纳入数据库,其他部门要将本部门掌握的其他困难人员等信息及时纳入数据库。
(3)确保数据质量。各市、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数据局,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3.加强动态监测和分类处置。
(1)推进线上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保、工会、残联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单位)掌握的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相关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情况。
(2)组织线下走访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网格员、社会力量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
(3)突出动态监测重点。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其他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4)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及时对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根据低收入人口实际情形,依据社会救助政策规定、职责分工,做好预警信息推送和分类处置。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救助政策;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三)扎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1.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发生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牵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2)教育救助。对符合相关学生资助条件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规定提供入园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发放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住房救助。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当地公租房实物房源数量情况,采取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就业救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受灾人员救助。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对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受灾人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对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在冬春期间按规定给予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3.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情况紧急的,按规定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4.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重点围绕低收入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服务需求,针对性地提供照护类、生活类、关爱类等服务救助,有效改善其基本生活状况,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服务供给、精准对接需求、提升兜底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和政策措施。对有意愿接受集中照护的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提供集中供养及照护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5.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残联)
6.鼓励开展慈善帮扶。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款物、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帮扶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慈善组织合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形式,对特定低收入人口实施定向救助帮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7.做好开发式帮扶救助。对农村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或务工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落实开发式帮扶救助政策。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帮助发展庭院种养、手工、休闲旅游等增收项目;通过就业奖励、交通补助,实施“雨露计划+”和乡村工匠培育工程等方式做好就业服务,增加务工收入;通过以工代赈、帮扶车间、乡村公益岗位安置弱(半)劳力“家门口就业”。(牵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在专项救助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部门职能,研究制定低收入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四)积极宣传引导。让困难群众广泛知晓社会救助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扎实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应对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