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促进监管处
辽民发〔2025〕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中)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科技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挖掘消费潜力,培育壮大银发经济新增长点,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鼓励养老产线智能改造。支持涉老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支持涉老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AGV小车等,以及MES、ERP等工业软件,按照项目总投资5%的比例进行支持,单项最高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开展新建项目或改造升级项目的,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单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单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和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打造银发经济“辽宁优品”。鼓励涉老产品和服务经营主体争创“辽宁优品”品牌,对首次获评“辽宁优品”的奖励5万元。对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企业主导编制、修订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给予主导单位、企业(主编单位)每项标准补助3.6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促进银发经济商贸交流。鼓励市场化举办各类银发经济博览会、交易会,在场地租赁、搭建、宣传等费用方面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支持组织开展养老产品等领域电商直播供应链选品对接活动,在会务服务、线上营销、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对活动主办方的投入给予最高50%资金支持,单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省内涉老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国际性展会和境内综合性展会,对参加重点境外国际性展会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分类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且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限上商贸企业在大型商场、超市新建老年用品销售专区的,给予20万元支持。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建设运营老年用品和服务综合销售场所的,给予总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推动银发经济园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形成规上企业5家以上的园区给予100万元支持,形成规上企业10家以上的园区给予200万元支持,形成规上企业20家以上的园区给予500万元支持。争创成为国家级银发经济产业园区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养老领域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聚焦养老领域创新发展申报涉老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计划,对涉老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拓展银发旅游服务业态。对于组织银发旅游团、银发旅游列车等形式引客入辽的旅行社,达到“引客入辽”资金奖励标准的,予以每人天30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七、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以五年为限,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用地性质除外)的前提下,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和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可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符合中央支持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等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项目,按照改造情况给予50万元至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支持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对每个试点地区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补助。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为困难和高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建设运营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九、扩大养老服务消费规模。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支持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和机构照护服务。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老年群体实际需求,因地制宜丰富本地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产品清单。对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按照最终销售价格的30%享受一次性立减补贴。每位消费者只能享受每类产品核销权益1次,每类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开展适老化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按照材料费、物品购置费最终销售价格给予15%补贴,每户只能凭装修合同享受装修补贴权益1次,每户补贴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居家适老化产品立减补贴的产品不得通过装修合同方式重复享受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加大养老金融资源投入。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产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标准的养老产业贷款给予政策支持,再贷款年利率1.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企业贷款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对融资担保费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一、强化养老人才队伍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养老专业毕业生发放入职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6万元给予补助,五年内每年按照补助标准的20%发放。鼓励相关企业、机构开展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对养老、家政、照护、康养等领域纳入急需紧缺培训目录的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政策扶持兑现按照主管部门具体政策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