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民助函〔2020〕117号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救助处

 辽民助函〔2020〕117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着眼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要求,紧贴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统一事项标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流程,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政务公开事项。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标准指引》,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全面细化梳理社会救助领域公开事项。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按照民政部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格式制作形成公开事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中每个公开事项至少包括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公开层级等方面要素,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按照“五公开”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公众参与、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序衔接,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中涉及的共性公开事项融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中,将已梳理出的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的涉及社会救助领域事项在合理归类后,全部纳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实现全过程公开,并将公开事项逐项上传至本部门、本地区政府网站,建立完善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在《标准指引》规定的平台渠道上全面准确公开社会救助领域事项,在承诺发布的平台渠道中均能精准查阅到对应信息。

  (五)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基层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实行办事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

  三、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分4个阶段目标推进。

  (一)工作任务部署阶段。2020年8月底前,出台全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策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营口市及站前区民政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地区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开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完成时限,并报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家标准落实阶段。2020年年底前,营口市站前区民政部门完成本级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细化梳理事项名称,编制完成本级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开事项信息,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三)工作试点开展阶段。2021年年底前,营口市站前区编制完成社会救助领域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经逐级审定后,形成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报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统一印发,并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供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成果推广转化阶段。2022年6月底前,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进行验收准备工作,确保通过验收。2022年年底前,做好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规范在全省的推广工作,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工作要求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已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担负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做好梳理事项、编制清单、规范流程等业务的把关工作。要强化督促检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附件:辽宁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