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民老函〔2020〕116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辽民老函〔2020〕116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全面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试点先行,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不断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进度安排
(一)工作任务部署阶段。2020年8月底前,省民政厅出台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全省提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二)落实国家标准阶段。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本地区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10月底前,大连市民政局组织金普新区民政部门进行试点探索,形成《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样板。2020年11月底前,省民政厅总结公开标准目录样板,指导完善,并在全省推广。2020年年底前,全省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全省统一的公开标准目录,并按照目录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试点工作开展阶段。各地民政部门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式,编制本地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推行养老服务“五公开”。2021年10月底前,大连市民政局组织金普新区民政部门探索形成《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样板;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大连市民政局网站、金普新区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养老服务领域专栏,细化内设栏目设置,按照目录要求,分类公开相关信息,为全省相关政府网站栏目建设提供直观参考。2021年年底前,省民政厅总结大连市金普新区试点经验,编制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开标准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统一印发至各地执行。
(四)成果推广转化阶段。2022年6月底前,省民政厅按标准指引全省深入开展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推广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是让社会了解养老、参与养老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市民政局要根据省民政厅下发的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指导县(区、市)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相关工作。
(二)压实责任分工。省民政厅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做法。大连市和金普新区要深入、细致开展试点工作,集中安排部署,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试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细化养老服务领域规范标准和信息内容,发挥好典型引领作用,建立起供全省推广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基层民政部门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强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开展调研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已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政务公开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民政厅、各市民政局要对各地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调研指导,帮助基层总结完善公开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各县(区、市)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