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辽民慈函〔2023〕7号

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慈善组织年报。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省级慈善组织向省民政厅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基金会年检。2022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检。各省级基金会应向省民政厅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预审。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聘请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要求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含有符合审计资格声明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各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查2022年度活动开展情况,登录“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http://csmj.mca.gov.cn),于2023年2月28日前在系统填报本单位2022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省民政厅对各单位填报的年报年检材料进行预审,反馈填报问题告知预审结果。

  (二)初审。材料预审通过后,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将签字盖章的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一并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对初审不合格的基金会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省级慈善组织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省级基金会请于3月31日前,将含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年报年检材料上传至“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省民政厅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年报年检材料填报系统名为“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域名为http://csmj.mca.gov.cn。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系统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格式出具。

  (三)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在“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上报年报年检材料后,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对年报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省民政厅将责令相关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未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蔺翠翠,联系电话024-23931909。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