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4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辽民慈函〔2023〕89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有关事项说明》,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省民政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我省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考试报名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20、2021、2022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方式

  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代为评审。全国评委会在北京市召开评审会议,省民政厅在机关楼安排答辩场地,组织申请人配合全国评委会开展线上答辩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5月25日前登陆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sswe.net.cn),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 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

  2. 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

  3. 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

  4. 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人事关系所在工作单位审核。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非申请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单位,还需服务单位审核。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申请人于6月5日前将《工作单位推荐意见》(见《申请表》七)和评审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评审申请平台。申请人可于6月7日前登录申请平台查询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6月11日前登陆评审申请平台一次性补齐材料,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6月15日前将纸制盖章《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原件通过邮政EMS快递至省民政厅(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收件人:黄伟,电话:024-23931909。

  (四)答辩考核。全国评委会于7月24-28日在北京市召开评审会议。省厅组织申请人配合全国评委会开展线上答辩(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线上答辩场地安排在省厅机关12楼中会议室。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赴指定答辩场地参与线上评审,则由省厅委托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严格按照线上评审标准布置空间,进行答辩。答辩流程包括:

  1.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1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

  2.评议组提问。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五)结果公示。全国评委会反馈评审结果后,省厅于8月中上旬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辽宁民政信息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省厅负责发放到个人。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做好线上答辩备选场地准备,要熟悉本地申请人情况,积极为申请人提供必要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评审准备工作,配合省厅推动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二)申请人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确保能够及时获取评审其它相关事宜信息;要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赴省厅答辩场地参加线上答辩考核的,应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和省厅。

  附件:1.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

      2.高级社会工作师申请条件

      3.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证明材料要求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