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辽民法函〔2023〕175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福利彩票中心、省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3〕4号)的部署要求,省民政厅对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如下:

  一、废止文件7份

  决定废止《省民政厅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号)等7份文件(详见附件1)。

  二、宣布失效文件14份

  决定宣布失效《辽宁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民发〔2010〕10号)等14份文件(详见附件2)。

  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