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辽民慈函〔2024〕8号
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做好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报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
(一)全省性慈善组织年报。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全省性慈善组织向省民政厅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全省性基金会年检。2023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检。各全省性基金会应向省民政厅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预审。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聘请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要求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含有符合审计资格声明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各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查2023年度活动开展情况,登录“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http://csmj.mca.gov.cn),于2024年2月29日前在系统填报本单位2023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省民政厅对各单位填报的年报年检材料进行预审,反馈填报问题告知预审结果。
(二)初审。材料预审通过后,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将签字盖章的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一并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对初审不合格的基金会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含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年报年检材料上传至“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省民政厅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年报年检材料填报系统名为“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域名为http://csmj.mca.gov.cn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系统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格式出具。
(三)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在“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上报年报年检材料后,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对年报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省民政厅将责令相关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未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辽宁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迟伟华,联系电话:024-24142066。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