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慈善组织设立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辽民慈函〔2024〕42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加快构建我省多层次、全方位的慈善组织结构体系,培育发展一批分工合理、能力突出的现代慈善组织,助力辽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设立认定工作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慈善事业是协调配套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组织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载体,是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扶贫济困、减灾防灾、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数量规模和质量结构是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实现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慈善组织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慈善组织数量规模和质量结构的高水平发展。
二、加大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工作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资质认定、评比评选表彰等方式大力培育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利用“中华慈善日”“辽宁慈善奖”等重要时间节点,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精神。要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慈善政策法规宣传,加大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力度,要按照省厅制定的2024年度新增慈善组织指标任务,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持续优化慈善组织数量、质量和结构,在慈善组织设立认定工作上持续发力,切实做大本地区慈善组织数量基本盘,为本地区慈善事业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认定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关注新修订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设立认定规定的变化,做好新旧慈善法衔接工作,新慈善法施行后,对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督促其抓紧申请办理慈善组织认定;对尚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逐步引导其向慈善组织发展。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督促指导其在成立登记社会组织时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对发起人提交设立申请书并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意愿的,应依据慈善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同步登记设立为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要求,大力推动本地区慈善组织设立认定工作,特别是市(县、区)慈善总会(慈善会)要发挥头雁作用,力争全部认定为慈善组织。此项工作将作为2024省厅对各市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指标,请各地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于每季度末将新增慈善组织名单报送省厅。联系人:慈善处蔺翠翠,联系电话:024-23931909,邮箱:lincui_83@126.com
附件:1.2024年度设立认定慈善组织指标计划
2.新增慈善组织名单统计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