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30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辽民社函〔2026〕5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2025630日及以前经辽宁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年检。202571日至1231日(含)经辽宁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流程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上报。

  (一)网上填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s://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同时,进入党建管理填报党员、党组织、党务工作等党建工作相关信息。

  (二)年检初审。2026331日前,社会团体通过系统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三)材料提交。社会团体应当于20265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以及现有会员、理事、监事名单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系统。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20266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关闭。

  四、年检方式及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二)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有关要求

  (一)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逾期未上报年检材料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二)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社会团体应于202612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及时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

  (三)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省民政厅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事宜

  (一)社会团体在年检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年检网上填报技术咨询:13342422463QQ群:348101221

  2.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024-83998412239426082399289723216042

  (二)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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