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化水平提升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促进监督处

   辽民函〔2026〕49号

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化水平提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521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化水平提升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的意见》、《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项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18号)和辽宁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245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辽宁省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我省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需求,建立健全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力争到2030年,养老机构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占比达到80%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其他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持证数量显著增长,打造一支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

二、规范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一)明确培训对象范围。凡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就业重点群体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具体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养老服务机构一线在职技能人员。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成员和养老机构新入职人员,可优先提供培训服务。

  (二)优选培训实施机构。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每市不少于2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采购确定。重点依托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各类院校、具备养老服务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功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及具备良好培训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等实施培训。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学员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跨市参加培训。

  (三)公开发布培训目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渠道,了解重点群体从事养老服务的意愿和培训需求,结合民政部门摸排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需求缺口以及一线在职技能人员培训需求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长等,提供信息查询和培训报名服务。就业培训项目还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公开用工单位名称、技能岗位用工数量、技能要求等。同步在公共就业平台、零工驿站、农民工服务平台等做好信息发布和就业培训引导。

  (四)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培训机构按照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国家标准(职业编码4-10-01-054-14-02-05等),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和课程体系。以提升养老服务能力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为重点,强化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生活照护、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紧急救援、心理支持等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安全管理技能训练和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管理、消防和食品安全、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培训全过程。培训机构要及时丰富和完善培训课程,动态更新培训资源,增强培训实用性和针对性。

  (五)优化设置培训形式。培训机构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实践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60%。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参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专职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合理确定培训学时。培训学时应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计划要求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培训资源,提高培训参与度,便利偏远地区在岗人员参训。

  (六)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养老服务核心技能,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引导鼓励学员参加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通过实地抽查、远程监控或视频录制等方式,对培训情况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培训真实规范。鼓励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练,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七)促进培训就业衔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强化培训信息共享,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积极向学员推荐就业岗位信息,搭建养老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双方自主选择平台。鼓励各地加强就业对接服务,支持更多劳动者参训提升技能,到养老服务行业就业创业。

三、规范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养老护理员为重点,对从事养老服务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实行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见附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指导下,制定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评价规范并开展评聘工作。

  (二)规范认定机构建设管理。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全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人才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做好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设发展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全省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数量,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工种完备、质效优秀的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发展格局。

  (三)完善认定实施机制。建立常态化认定机制,指导认定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结合行业需求增设认定批次,方便从业人员参与。创新评价方式,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模式,对一线优秀从业人员可适当简化理论考试,侧重实操能力和工作业绩评价。支持用人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相结合,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按规定直接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支持劳务派遣人员在实际用工单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农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便利条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和样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制定。

  (四)强化认定结果应用与激励。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所占评价权重,在同等条件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指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工勤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和薪酬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拓宽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搭建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立交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加强对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选拔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级各类评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和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做好现有政策措施的衔接和融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不断提高培训和认定工作质量。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弘扬工匠精神,增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加强资金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支持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和认定。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现有各类资金每年对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养老服务机构一线在职技能人员实行轮训,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专项技能培训。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加大人才培养培训投入。

  加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培训和认定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培训实施、考务管理、证书颁发等环节。建立健全培训和认定机构质量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培训和认定质量不高、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按照程序取消资质并退出目录,依法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