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全省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5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殉葬管理处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鼓励推广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现就优化全省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通知所称生态安葬,是指在依法划定的生态安葬区域内,不留坟头、不设硬质墓穴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盛放骨灰,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坪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安葬形式。
二、补贴标准
辽宁省户籍逝者在依法划定的生态安葬区域内,自愿实施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也可在省级补贴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强化激励引导,提高生态安葬率。
三、补贴方式
选择在免费区实施生态安葬的,1000元补贴资金发放给殡葬服务机构,用于免费提供骨灰可降解容器、专用纪念铭牌或标识、骨灰安葬服务、《骨灰生态安葬证》等基础服务项目,以及举办生态安葬公益活动、加强生态安葬免费区维护管理等。选择在收费区实施生态安葬的,1000元补贴资金发放给丧属。
四、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省、市两级彩票公益金承担,纳入年度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其中省财政承担省级补贴标准的75%。每年省人代会批复预算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市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当年预算并按实际支出同步结算上年度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预拨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先行保障,省级财政在次年据实结算。
五、补贴发放
发放给丧属的补贴资金,由丧属持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发放给殡葬服务机构的补贴资金,由殡葬服务机构持相关材料,向殡葬服务机构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应于审核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发放至丧属或殡葬服务机构银行账户(发放给县区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的补贴资金可由县区财政部门代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给丧属的补贴资金不得通过殡葬服务机构代发。
补贴资金发放后,对已生态安葬且享受补贴政策的骨灰,实施其他非生态安葬行为、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追责问责。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生态安葬,是落实“中办发〔2025〕64号”文件与《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精神,深化殡葬改革,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优化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压实部门责任,强化补贴激励,统筹要素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群众切实受益。
(二)加强设施建设。各市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态安葬区域划定与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工作,每个市打造不少于2处生态安葬示范园,引领全市生态安葬工作;要推动属地所有公墓设立生态安葬区,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增加生态安葬服务供给;要高标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长效维护与管理,持续提升设施品质。
(三)优化服务保障。各市民政部门要围绕生态安葬服务全过程,综合施策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群众认可度。在申请环节,要简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在安葬环节,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为生态安葬落实政府指导价,不得因补贴发放而提高政府指导价,同时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严禁强制或捆绑消费;在祭扫环节,要依托实地纪念设施与信息化平台,提供庄重、便捷的缅怀与祭祀服务;在管理环节,要提升服务档案电子化管理水平,实现全程可追溯,可建立常态化服务回访机制,主动回应群众期待与要求。
(四)严格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安葬资金申报审核程序,按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纳入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审核的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门接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要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等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须立即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中关于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2026年7月至12月实施树葬、花葬、草坪葬的骨灰,相关补贴资金可列入2027年预算并发放。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