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0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辽民发〔2023〕7号

各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准入条件。全面落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刚性支出等,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救助范围。对申请家庭中符合低保分类施保条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鼓励各地按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将家庭总收入低于上浮后的家庭低保标准总和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时,应先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低保审核确认,当申请家庭整户不符合条件且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符合低保“单人保”救助时,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包括共同生活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低保金由各地按照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确定。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可以视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适当豁免。

  (二)完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推动城乡救助统筹发展,合理设置城乡统一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屋等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落实《关于全省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22〕138号),以人员类别、身体状况等为重点,以家庭支出为辅助参考,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方法,要客观考虑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以及其他实际收入与评估结果有很大差异的,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救助范围。有协议、裁决、判决明确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给付赡养费、抚(扶)养费数额的,或者采取评估方法计算申请人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时现行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调整评估计算结果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须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不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工作。

  (三)落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2个月)。落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制度,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服刑或死亡后,应当自复核发现或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以及停止救助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要求退回。对已办理完退休手续但实际未获得退休金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按原标准继续给予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并在实际获得退休金后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以及停止救助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要求退回。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各地要制定本地区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其中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可高于低保家庭。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困难职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20〕92号)相关规定,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分别不高于当地3个月农村低保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且每年只能发放一次。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类别、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重复纳入救助。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全面应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补充完善全省资源共享目录,简化优化核对流程,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跨地区核对操作规范》(辽民助函〔2022〕11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本地和异地协同办理的委托核对请求,实现部省、跨省以及省内跨地区核查自动化,严格按期限反馈核对结果。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大与自然资源、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优化数据交换模式,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纳税记录等信息比对。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不断强化各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宣讲政策,协助有申请意愿但无能力申请的低收入人口提出救助申请并按规定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明确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对经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要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成本地区和省内跨地区家庭经济状况实地调查(协查)和公示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当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存在我省和外省混合户籍情况时,持有我省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在我省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为不在同一市、县(市、区)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或者由居住地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全面落实《关于印发 <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有序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有条件地区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或审计服务,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含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推动建立完善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按照《贯彻落实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1〕18号)有关要求,加强基层服务保障,落实县级民政部门2名以上、乡镇(街道)4名以上专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要持续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按照5%左右的比例从各级财政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获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配合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救助。对于发现并查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要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发现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的,要决定停止救助,不予要求退回获取的保障金。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2月6日

  查看解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