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10月26日,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先后征求了各市民政部门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3个省直部门意见,并在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几经完善后,2023年2月7日省民政厅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已通过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性竞争审查程序。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5个部分。
(一)加大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力度。《通知》规定各地在审核确认时,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条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不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时,可以参照“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时可视情况适当豁免供养费;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收入得到改善的,可适当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通过上述政策措施,使社会救助惠及到更多困难群众。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及保障水平,有效防止漏保及重复保情况。同时,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监测信息平台应用,通过评估与筛查存在风险人口,减少返贫风险。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期限,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严格落实公示、公布制度,公示期为7天,同时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等规定。
(五)落实保障措施。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等5个方面内容提出具体保障措施。
三、政策依据
1.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文件。
2.省民政厅、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2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