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儿童福利处
辽民发〔2025〕10号
各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沈抚示范区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我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现将《辽宁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 中共辽宁省委网信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广电局
辽宁省统计局 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疾控局
辽宁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8日
辽宁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
为加强我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增进流动儿童福祉,根据民政部等21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紧密结合辽宁实际,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阶段目标。
1.部署启动阶段(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底)。各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完善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期限。
2.优化推进阶段(2025年4月至2026年12月底)。各市民政部门统筹各方工作力量,对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建立一人一档,细化关爱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6年底前,推动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优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均等优质,基层基础坚实牢固,关爱服务工作精准有效,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3.全面提升阶段(2027年1月至2030年12月底)。各市相关部门全面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做到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4.巩固加强阶段(2031年1月至2035年12月底)。各市相关部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做到常抓不懈。全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和巩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均等优质更加巩固,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得到更加全面保障,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力有效并与时代发展相适应。
二、工作任务
各市相关部门要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着眼长远的原则,在做好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基础上,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关爱服务,推进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创新发展。
(一)监测摸排建立台账。
1.开展监测摸排。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辽民儿函〔2024〕83号)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监测摸排和信息录入,并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
2.建立重点对象信息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信息台账。儿童主任至少每个月访察一次。沈阳市、营口市、阜新市作为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要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并注意探索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3.推进数据信息集成共享。各市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教育部门要加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就学信息采集和共享。民政部门要推送共享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情况,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并协调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数字赋能优势,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
(二)完善公共服务措施。
1.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市教育部门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
2.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市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市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市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
3.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及时纳入保障,健全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协调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好流动儿童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要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基本住房权益。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各市要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
(三)加强关爱服务保障。
1.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各市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市民政部门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2.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市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市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
3.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市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各市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市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市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
4.做好城市融入服务。各市要动员和组织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市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要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市团委、妇联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辽宁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等统筹推进,切实扛起属地责任。各市民政部门要努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夯实基层工作网络。各市具体实施方案,于2025年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二)落实服务清单。各市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辽宁省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充分了解具体内容。要紧密结合时代发展和工作实际,不断充实完善服务清单内容,释放更多政策红利。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补助力度。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议事协调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并推动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关爱服务政策落实落地。省民政厅将适时调度全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要采取督办、通报等形式督促工作落实。
附件:辽宁省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