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保障处
辽民发〔2026〕37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部署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和精准化,现印发《辽宁省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标准。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标准包括设置方式、功能定位、运行机制三项内容,各地可结合实际分级制定相关工作要求,要以市为单位统一管理、规范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设施的标识与公示展示,醒目易懂、适配老年,提升公众辨识度和社会认同感。新建或改扩建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符合《指引》的建设管理标准,优先满足基础服务功能,不符合的要通过谋划包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级彩票公益金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等方式进一步完善。要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建设,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推动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设立养老顾问。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要以基本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市场化服务为补充,整合老年人信息和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为辖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点位和老年人搭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实现供需匹配、资源调度、智能监管等服务。
二、纳入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辽宁省“十五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明确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目标,倒排工期,制定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各地要推动将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设施建设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涉及空间用地需求的内容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每个县(市、区)打造1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每个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辐射周边2-5个乡镇(街道),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养老顾问、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可辐射周边2-3个村(社区)。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在既有设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密设施布局,提高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水平。
三、突出工作重点。聚焦失能刚需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要强化以失能失智照护为重点的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和资源协调等功能;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开展培训;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上门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健康、康复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四、做好认定管理。地市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指引》明确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点位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负责对建成的点位按程序逐一认定,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在全省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电子地图中更新系统数据。经认定符合《指引》要求的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点位,由全省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子系统直接导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各地要依据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全省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子系统标注情况,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五、做好指导评价。各地要将《指引》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人员,通过培训交流、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系统掌握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管理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提升城乡三级网络建设质效。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设施利用率、功能完备性、可持续性、群众满意度等的监测,及时改进完善。对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加强指导调度。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加快工作进度,提前完成建设任务。
辽宁省民政厅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