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儿童福利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辽宁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为了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更好地保障残疾孤儿快乐成长,2024年1月2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对机构内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做出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工作要求,促进我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省民政厅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各市民政局及社会各界意见后,会同教育厅、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实施办法》(辽民发〔2025〕11号)。
二、 制定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保障残疾孤儿的权益。《办法》以维护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利益为核心,鼓励中国公民收养残疾孤儿,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感受家庭的温暖。在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康复救助等各项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将跟踪回访被收养残疾孤儿的生活状况、康复情况、各项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孤儿收养工作。《办法》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残疾孤儿是否适合送养的“送养前置评估”和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的家庭回访制度等相关规定,更好地指导基层依法依规为残疾孤儿办理收养登记,落实收养后的福利待遇。
三是有利于形成关爱残疾孤儿的社会氛围。《办法》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5条:
第一章 总则。该章节共6条,分别从政策的制定依据、对象概念、实施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职责进行了逐一阐述和明确。
第二章 送养前置评估与收养评估。该章节共3条,重点对残疾孤儿是否适合送养及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照料残疾孤儿的能力进行评估,为送养残疾孤儿把好第一关。
第三章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享受的儿童福利政策。该章节共9条,明确了被收养后残疾孤儿在我省域可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康复救助、医疗保障、教育资助、关爱服务等政策。同时,对办理户口迁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的政策衔接也做了规定。《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终止保障的情形。
第四章 收养后家庭回访。该章节共2条,对被收养残疾孤儿开展家庭回访时限、频次做出规定,对跟踪随访被收养残疾孤儿各项福利待遇是否落实、监督被收养后残疾孤儿的权益保障情况提出要求,全方面保障了被收养残疾孤儿的权益。
第五章 档案管理。该章节共1条,明确了民政部门管理被收养残疾孤儿档案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该章节共4条,分别对政策宣传、补领待遇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