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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6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促进监管处

  、工作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对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监督管理等进行规定,要求省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从预收费“小切口”解决群众身边的养老服务“大问题”,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部门,深入基层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辽宁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起草过程中,多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各市民政局、部分养老机构的意见,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监管办法》。

二、主要考虑

  制定《监管办法》过程中,既考虑到充分履职,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风险预防管控,又严格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发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一)贯彻落实上位决策部署。《监管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通过加强预收资金收取、管理、使用、退还的全链条监管,堵塞不法分子假借预收费非法集资的渠道,保障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监管办法》通过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措施的系统规定,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发挥金融机构前哨作用,保障老年人资金安全提高消费安全系数,让老年人及家属消费得更放心安心。

  (三)规范养老行业发展。《监管办法》规定养老机构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划红线、立标尺,以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让监管有规可依、让机构诚信合规运营有章可循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协同配合,增强跨部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分类处置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形成有效监管合力。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预收养老服务费管理、预收押金管理、预收会员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预收费退费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定义,要求养老机构预收公示,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

  (二)预收养老服务费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费

  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全部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

  (三)预收押金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向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预收的押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预收的押金应当专款专用。

  (四)预收会员费管理。明确提出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预收的会员费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的情形。

  (五)存管账户管理。明确级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确定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规则。规定了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存管义务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异常流动情形、专用存款账户留存风险保证金存管银行民政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对接,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预收费退费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根据老年人提出的解除协议要求及时退费。规定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和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七)监督管理。明确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监管的职责分工,规定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时分类及时处置的措施,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

  (八)附则。明确办法施行前已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过渡期规定。规定实施细则、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