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儿童福利处
辽民函〔2022〕12号
各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孤儿助学工作,我省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等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已全面实施了资助政策。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孤儿助学保障政策,扩大助学保障范围,决定从2022年9月起,将全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助学保障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
(二)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博士研究生。
(三)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由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助学金为每月1000元,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间不发放助学金,每学年累计发放1万元。
三、工作流程
助学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学生在校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实施。
(一)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助学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核实,在《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同步完成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网上材料申报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其助学申请由福利机构隶属的民政部门受理。
(二)审核确认。民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表》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纸质材料和网上审核确认工作。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资金发放。助学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各地应按月或季度将助学金转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内。散居的学生,助学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在福利机构内的学生由福利机构或所属民政部门发放。
(四)终止情形。资助对象完成各教育阶段规定修业年限后,停止发放助学金。资助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从休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的从复学的当月起接续发放;退学的从退学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四、有关要求
实施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是我省构建孤儿就学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摸底排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做到应助尽助,不落一人。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做好助学对象资格确认、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统筹做好与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衔接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要以每年9月份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为基数,结合上年资金结余情况,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资金预算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市民政部门统计确认的助学对象信息及所需资金额度,编制下一年预算并报省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拨付。各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做好信息统计和出具在校证明等工作;对休学、复学的资助对象要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助学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申请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