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全省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9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辽民社函〔2024〕82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自律自治水平,省民政厅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修订了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省性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以及民政部下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换届,是指社会组织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召开理事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等过程。
第三条 社会组织换届应遵循“公开、公正、民主、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的时限按时换届。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辽宁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六条 社会组织换届筹备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确定的组织机构负责,一般应于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半年召开理事会议,研究筹备换届工作,主要包括:
(一)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
(二)制定换届方案,拟定换届时间、地点等;
(三)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起草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社会团体会费管理办法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
(五)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基金会由本届理事会根据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等意见,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
社会服务机构由本届理事会根据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意见,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拟定换届程序及选举办法;
(七)开展换届审计(换届会议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登记申请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审计等程序,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换届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社会团体还应有会员代表参加,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组长通常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会长(理事长)不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可由理事会推选秘书长(选举制)或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筹备领导小组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九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社会团体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的,由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将审核后的会员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适宜担任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及时调整更换。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相关事宜,包括:产生新一届候选人名单、换届会议议程、相关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会费标准、选举办法等。
第十二条 新一届候选人信息应于换届会议召开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社会组织应在换届前将换届相关事宜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第三章 换届实施
第十三条 清点到会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和因故未出席人数,通报会议是否有效。换届选举应当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人数召开会议,社会组织应对换届大会全程录像,留存。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选举办法(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四)听取和审议并表决换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五)听取和审议并表决协会章程修订草案(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凡有无记名投票要求的,均按清点人数、检查票箱、发放选票、介绍选票、填写选票、投票、计票、报告计票结果、宣布选举结果的顺序依次进行);
(六)听取和审议并表决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七)听取和审议并表决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八)听取和审议并表决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名单。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以外会员可以列席)
(一)听取和审议并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或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二)听取和审议并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或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三)选举负责人(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聘任秘书长。
第三阶段:召开新一届监事会
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由监事推选出一名监事长(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第四阶段:会员(代表)大会复会
(一)主持人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名单;
(二)当选会长讲话;
(三)大会闭幕。
第十五条 基金会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本届理事会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
(三)监事(监事长)宣读《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候选人,具体程序如下:
1.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2.听取并审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3.听取并审议《选举办法》;
4.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五)选举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参照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第二阶段:召开换届大会暨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参照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新一届监事组成监事会,由监事推选出一名监事长(建议举手表决通过)。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照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本届理事会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
(三)监事(监事长)宣读《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参照基金会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五)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或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参照基金会理事候选人选举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改、会费标准、新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表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和理事会成员公开。
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全部理事、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于换届选举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理事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时涉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宗旨及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监事)备案等事项,在换届大会结束后30日内(有业务主管单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
第五章 提前、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期换届申请要在届满前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填报。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届中需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负责人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相关变更登记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换届和届中调整中产生矛盾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矛盾解决机制民主协商解决;
(二)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协商解决;
(三)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本指引为推荐性程序,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