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辽民社函〔2024〕183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省民政厅对《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法按年度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系统填报。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社会组织登记”,进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年检版块”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系统填写后,将年检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A4纸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上传到系统中,连同填写的年检材料一并在系统中上报民政部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在系统中向民政部门上报年检材料。
(二)申报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通过系统报送民政部门。
(三)公布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A、4A等级(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3.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
5.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对“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含财务印鉴)和财务凭证。
第十一条 对年检中发现存在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约谈、责令改正,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审查、举报和移交案件等线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对涉及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涉及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在当年度年检工作期限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已经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地区,可按照本地区实际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