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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普法宣贯活动采购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强化全省慈善组织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完善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省民政厅拟采购1家单位,面向全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法》普法宣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开展《慈善法》普法宣贯活动

  (二)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三)最高限价(含税)

  20万元/人民币

 (四)采购需求

  1.为本项目提供3人或3人以上工作团队。

  2.按照负责人、项目(募捐)管理和财务管理三类对象,分三期组织约900名,全省慈善组织项目、募捐、财务管理人员和机构负责人,开展专题普法宣贯,每期1天。

  3.宣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慈善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实务解析,慈善项目策划、募捐策略设计,治理体系建设,及换届选举、年报评估等规范建设重点讲解。

  4.宣贯形式包括专家讲座、课堂面授、案例解析、现场实操和交流互动等。

  5.宣贯师资应为慈善行业资深专家或具有慈善学业背景及从业经验的一线实务人员。

  6.为培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制定、场地租用、活动组织、教师聘请、学员管理、会务服务、档案整理、绩效评价、总结验收等服务,向省民政厅提供学员签到、普法课件、活动影像、宣传通稿、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等材料。

  7.本项目经费包括场地租赁布设、宣贯资料制作、授课劳务费用(包括交通费)、学员用餐、会务服务和项目验收等。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合同履行期限

  签订服务合同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申报要求

  (一)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23日(周三)17时止。

 (二)申报材料

  1.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时适用,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单位公章)

  5.与《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顺序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盖单位公章)。

  (三)材料送达

  2024年10月23日17:00时前将申报材料封印后邮寄(以邮件签收时间为准)或送达省民政厅,逾期无效。申报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采购方式

  (一)中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省民政厅采购办按照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民政厅与中标机构签订采购服务合同(协议)。

 (二)付款方式

  合同(协议)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60%的款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总价款40%的款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商议解决)。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联系人:蔺翠翠,联系电话:024-23211600。本采购公告解释权归省民政厅所有。

  附件:评分细则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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