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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全省乡级行政区划代码,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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