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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省级地名文化保护名录设置保护标志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省级地名文化保护名录设置保护标志项目

  2.采购人: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3.项目背景: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拟省级地名文化保护名录10濒危或具备核心保护价值的地名设置保护标志(主要分布在大连市、丹东市、辽阳市、朝阳市和葫芦岛市的乡镇和村。现需采购石材定制、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

  4.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本项目总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此金额。费用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人工、差旅、材料、运输、安装、保险、税费等成本。

  二、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与成果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严格规范设计安装完成以下4项工作要求,并交付相应成果:

  1.标志材质:选用耐风化、防腐蚀、环保耐用的花岗岩材料,规格、样式由采购人确

  2.标志内容:标注标准地名、入选省级地名文化保护名录信息、地名文化简介(200字以内)、保护标识及设置单位、日期等信息。排版设计须经采购人审定。

  3.安装要求:施工规范安全、牢固平整,做到无倾斜、无破损、无污渍,符合市容环境与安全施工标准。安装后需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

  4.工期要求:所有标志须在2026730日前完成安装并通过初步验收。

  (二)质量与服务要求

  1.标志材质、规格、工艺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采购人要求,确保耐候性(至少10年内不出现明显褪色、风化、破损)。

  2.供应商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用料的选定制作的进度(须满足7月底前完工)、运输的线路安装的步骤等,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成果达标。

  3.供应商应负责其派出人员在项目期间的安全,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施工期间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避免对公众造成影响。

  4.售后服务:自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10年质保维护服务。质保期内,因材质、安装等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标志破损、褪色、移位等问题,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的损坏,供应商可收取成本费用协助修复。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经营范围包含石材加工、景观工程、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市政工程或相关业务。

  3.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石材定制、运输、安装能力,有类似项目(如地名标志、纪念碑、文化石等)实施经验的优先。

  4.供应商应拥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具备在辽宁省内跨市域开展实地踏勘、安装的组织协调能力。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采购方式

  采购人将在官方渠道发布公告,由厅采购办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满足采购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者中标)。

  五、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须按以下顺序提交响应文件(一式3份,密封)

  1.响应函及详细报价明细表(须列明石材费、运输安装费等分项报价,总价不得超过7万元)。

  2.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等)。

  3.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方法、进度计划、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等)。

  4.项目团队介绍(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简历、相关经验证明、时间投入承诺等)。

  5.类似项目业绩证明(合同或验收报告复印件,特别是地名标志、文化石、景观标识类项目)。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函(须明确质保期限、响应时间等)。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石材样品照片、设计能力说明等)。

、申报(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 6817时止。

  提交地点:响应文件须密封送达辽宁省民政厅采购办公室(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信息发布:采购相关信息将在辽宁省民政厅官方网站发布。

  、其他

  本采购需求是潜在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评审的依据,亦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保留对需求文件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

  

辽宁省民政厅

  202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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