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辽宁省80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和9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政策,具体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80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工作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放宽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规定,2013年9月,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3〕52号),建立起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政策的发放范围是辽宁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据省民政厅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辽宁全省各县(市、区)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各不相同,标准从每人每月50元至200元不等。
二、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工作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对9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的规定,由各县(市、区)对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据省民政厅统计数据显示,辽宁全省各县(市、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各不相同,其中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的标准是50元到500元不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的标准是100元到1000元不等。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