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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民政厅公益慈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公益慈善事业决策咨询、法治建设、评审评价、行业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提高有关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结合我省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方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民政厅遴选、审查合格后以独立身份参加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高水平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服务我省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领域,从事研究、咨询、论证、评审、评价、培训等各类活动,为省民政厅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省民政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专家入库出库、专家信用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决策咨询、调查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向专家推送有关公益慈善的政策和信息。省民政厅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的维护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严格准入、动态优化、信息共享、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民政厅定期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专家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市民政局推荐,省民政厅审核入库。无从业单位及推荐的专家,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可由省民政厅直接审核入库。 

  (二)定向邀请。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高水平学者、有关机构管理人员直接发函邀请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共建共享协议,与民政部和省内外各类科技专家库建立交换共享机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专家,由省民政厅直接邀请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学术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能够胜任专家库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应为所在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并具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六)高校、研究机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并具体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取得社会认可的研究成果。 

  (七)企业、社会组织专家一般应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第七条 专家申请入库需填写申请表,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并提交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对填写的本人信息承担真实性责任,省民政厅对专家填写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省民政厅为入库专家发放聘书,聘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民政厅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专家库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家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公益慈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为省民政厅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参与公益慈善领域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关研究成果; 

  (三)参与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的项目论证、监督检查、效果评估和评审评价工作,提出科学、公正、独立的意见; 

  (四)参与全省公益慈善人才培训工作,提供授课、指导等服务; 

  (五)参与全省公益慈善领域宣传、普法、辅导工作,受委托拟定相关工作方案; 

  (六)参与省民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知悉和了解有关工作制度以及必要的情况; 

  (二)有权对参与的政策制定、决策咨询、评审评价提出客观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有权要求在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有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有权对个人研究成果进行署名和享有著作权; 

  (六)有权对不适宜参加的工作提请回避; 

  (七)有权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库; 

  (八)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个人信息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定期确认与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主动向省民政厅申报更新信息。省民政厅实时接受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推荐或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即时入库。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专家由省民政厅清退出库,收回聘书: 

  (一)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资历等不诚信行为的; 

  (二)触犯党纪国法,处于接受调查阶段、被执行行政拘留以上处罚、受到党纪处分的; 

  (三)在参与专家库工作中发表涉及政治、法律、宗教等不正确、不道德言论的; 

  (四)在参与专家库工作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泄露消息、阳奉阴违、敷衍塞责等违规行为的; 

  (五)一年中两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专家库活动、不接受专家库任务的; 

  (六)身体健康情况已不适合继续参与专家库工作的; 

  (七)其他应出库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凡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法规起草、课题研究等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类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均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 专家抽(选)取流程 

  (一)选取专家。以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选择专家。 

  (二)通知专家。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专家工作要求和时间地点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同意回复则视为拒绝参加。当回复同意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三)过程监督。专家抽(选)取工作在省民政厅机关党委和纪检组监督下进行,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各类咨询、评审、论证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提出回避或由省民政厅要求回避: 

  (一)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组织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三)3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或经济利害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近亲属在该单位任职或以其他形式领取报酬。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遇到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 

  (六)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本人明知有以上情况但未提出回避的,视为欺诈行为,应当按规定清退出库。 

  第十六条 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民政厅从成果质量、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记入专家评级管理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民政局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省民政厅提出使用申请,专家自愿参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9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5年10月19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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