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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1012日

  实施日期20241012日

  发布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确认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四、受理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社会团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十一、办理方式

  线上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

  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24-23211600,23931909或者登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十八、办公地址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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