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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1012日

  实施日期20241012日

  发布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本《指南》不适用于慈善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相关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

  (五)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

  (八)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八、申请材料目录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七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理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书面会议决议。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慈善组织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决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事宜,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十一、办理方式

  线上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24-23211600,23931909或者登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十八、办公地址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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