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慈函〔2025〕44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相关部署要求,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5〕11号)要求,现将有关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对象
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四类奖项,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我省向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组委会推荐的总数为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其中: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捐赠企业奖。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
捐赠个人奖。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省直有关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各省直有关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民政厅进行推荐。省民政厅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四、推荐要求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
各市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省民政厅进行推荐。各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每个市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
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推荐,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省国资委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是省直企业);省工商联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3.其他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征求意见要求
1.各市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2.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等其他推荐单位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四)公示要求
1.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2.市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省民政厅将统一进行社会公示。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前,各市民政局和省直相关部门将推荐单位和个人的下列附件以及文字和影音材料,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到省民政厅。
(1)《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如果推荐的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如果推荐的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2.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发现参评者填写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3.相关附件表格可登录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下载。电子版报表内容须与寄送的材料原件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挖掘、推荐事迹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公信力和示范性的慈善典型,并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做好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考验。若候选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等情形时,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向省民政厅告知。
(三)各地要综合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对评选表彰活动和获奖者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褒扬慈善典型,讲好慈善故事,传播慈善正能量,进一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民政厅联系人:张 翀
联系电话:024-2393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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