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实施,原则上每两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每届“辽宁慈善奖”具体奖项设置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个。
第四条 “辽宁慈善奖”评委会由辽宁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事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每届“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省民政厅负责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代表组成当届“辽宁慈善奖”评委会。
第五条 “辽宁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辽宁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选择有资质的行业性、联合性慈善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六条 “辽宁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辽宁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含捐赠发票)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七条 各市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辽宁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八条 “辽宁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辽宁省委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关于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对于自荐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将向自荐者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九条 “辽宁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当届“辽宁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报评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条 “辽宁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一条 “辽宁慈善奖”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十二条 “辽宁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和征求意见后,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三条 “辽宁慈善奖”的获奖者由省民政厅印发文件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辽宁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