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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

  4.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章程宗旨严重背离,或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申请参加评估资格。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由登记机关收回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二、评估内容

  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对参评的社会组织实施分类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分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和1A级(A)。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其中: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

  三、评估方法

  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估工作。承接评估机构在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1.自检自评。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准备评估材料,开展自检自评。对应评估指标填写自评表(附件3-9),自评达到1A以上等级标准的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并按照评估指标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2.实地考察。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社会组织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达到1A以上评估等级标准的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将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初评意见。

  3.确定等级。评估组将初评意见提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确定评估等级。

  4.公示公告。省民政厅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在辽宁民政网站公示、公告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

  5.颁发证书。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工作要求

  1.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不断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报参加评估。

  2.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积极参与,主动申报,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准备资料,配合评估专家组做好评估工作。将评估工作作为自我检视、自我提升的重要抓手,通过评估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规范”的目的。对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请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于2022年9月27日前申报评估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监事长签字后,直接报送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逾期不予受理。相关评估资料请登录“辽宁民政”网(http://mzt.ln.gov.cn)下载,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辽宁民政”,点击“社会组织平台”—— “评估专栏”。

  联系人:袁昊苏、郝天琦,024-23942608。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辽宁省民政厅5楼。

  附件: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2.社会组织评估承诺书

      3.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自评表

      4.全省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5.全省性公益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6.全省性联合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7.全省性职业类社团评估指标自评表

      8.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自评表

      9.基金会评估指标自评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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