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活动专栏->公益金管理使用

抚顺市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兜底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扩面”

  近日,抚顺市民政局、抚顺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文件,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

  最新通知明确,服务对象扩展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以及“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以县区为单位,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服务标准不得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接受服务。对需要跨地区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通知明确,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协同,建立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信息来源:2025年05月09日 抚顺民政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