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省民政厅 |
从62家涉企经营性公墓名录库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9家。 |
使用土地情况;墓位维护管理费收取及使用情况;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有无超过标准情况;是否实行了禁烧或祭祀焚烧设施环保达标改造情况;公墓绿化覆盖面积达标情况;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建设情况;经营性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是否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殡葬档案管理情况;公墓年检情况;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墓墓位证信息库管理机制,防止伪造和滥用。对检查不合格的公墓运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改名单。 |
第三季度检查9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