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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
规范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

  本报讯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制定出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权益维护长效机制。

  《规程》共六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送养对象的有关要求、送养和收养流程等具体规定。明确福利机构送养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打拐解救儿童及弃婴(儿)身份的未成年人,以及经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等多种情形。送养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和体检,福利机构按规范准备送养材料、报送送养材料等。为尊重被收养儿童意愿,《规程》特别强调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儿童需征求本人同意。

  同时,《规程》严格规范了收养流程。发布被收养儿童信息;收集收养家庭需求;宣传收养法律法规,向拟收养家庭告知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介绍弃婴(儿)的特点和心理需要;按照申请时间先后和自我评分高低,按照1个被收养儿童对应2个以上收养申请人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收养登记机关或受委托的相关专家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对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发放《融合通知书》,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接被送养儿童回家试养不少于30天;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市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对收养后情况定期回访。(肖雅君)

  信息来源:2024年04月19日 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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