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基层信息

7月1日起 锦州市提高多项民生保障标准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锦州市将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据介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77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628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也有所上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109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817元。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同样得到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2641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1998元。

  对于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不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段及原享受待遇情况进行调整。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759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70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649元。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市、区)需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据了解,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25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要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信息来源:2025年06月27日 锦州日报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